不得不说,周毅都能看
来,这位张明华律师算是和方大状旗鼓相当的对手。
张明华自然不甘示弱,同样开始反驳。
明的律师一定要避免让自己的委托人陷
不利局面的。
“所以我方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测试结果足以证明几类预装
件无法卸载!”
反倒是对面的方大状,现在那叫一个激动,那叫一个振奋!
你说它不是系统
件就不是了,我们有证据,有程序证据证明,这些预装
件和手机系统是息息相关的,没了这些
件,就会影响到手机基本功能的使用。
尽
再是巧
如簧,也无法让法官信服,毕竟手机厂商提供的卸载方法,那是正常人
本想不到的……
今时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
的规定
台之前,他肯定会用这些话
行辩论的。
他的落脚
很特殊,而且对于法律规定同样是信手拈来。
现在这么说,人家拿
工信
的规定来,那直接就是找死,到时候去工信
一投诉,完
,比公益诉讼输了还要惨……
“而且
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这款手机的预装
件无法用正常方法卸载之时,那手机厂商应当对卸载方法
行告知!”
所以辩着辩着,张明华律师也无法继续说下去了。
这都不需要用到
度盖然
标准。
“被告方声称我们证据的测试中没有用别的测试方法,所以无法证明这些
件是不能卸载的,但是呢,
据最基本的逻辑原则,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个正常消费者所能想到的任何方法
行卸载后依然无法卸载的,就应当视为无法卸载!”
这就是张明华的辩论思路,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用什么“经济发展”或者是“这些
件是系统
件所以无法卸载”之类的话来辩论。
这姓方的是个例外。
只可惜,现在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密了,能辩的
,可辩的
越来越少。
更别说
本没有这
规定。
“请被告方拿
证据来证明,这所谓的卸载方法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想到的,这里面甚至涉及到了专业的编程知识,需要
行至少五分钟的
作,这是正常消
“与手机系统相关,卸载程序就会繁琐,我认为被告这一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更遑论众所周知,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
件是和手机系统相关的,亦或者是属于法定的‘应当卸载程序繁琐’的情况。”
非但如此,打他的甚至有可能被拘留……
这位同行的故事。
你给一个犯罪分
辩护成功了,那人家不把你揍
翔来才奇怪……
所以只能说,我们的这些
件一定是可以卸载的,你们之所以没卸载成功,那是没找对方法,这不怪我们。
不能像某位张姓律师那样,原本好好的赔钱就行,辩着辩着,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
“原告方所主张其没有发现别的卸载方法便视为无法卸载,我认为没有半
逻辑可言!”
那会没问题,但是现在就不行了。
刑事领域嘛,一向都是发生冲突的重灾区,某某律师刚刚给被告辩护完
门就被受害人家属狂殴,或者某某律师登门寻求谅解,却被受害人家属暴揍……
“预装
件因为其大多与手机系统相关,因此卸载程序比较繁琐,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原告方声称其用尽了卸载方法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只能证明其测试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
件无法卸载。”
真的不要太多,为什么很多律师现在不想去
刑辩了,或者就算是
了也是
据情况来,象征
地辩一辩,就是因为这。
因为他很能打,不
法
上,还是
了门,亦或者是其他时候,别人如果和他动手,那这人肯定是不会吃亏的。
甚至是某某律师在法
上因为辩护成功而被旁听的受害人家属痛打……
双方开始了
枪
剑!
方大状却是不知
对面这律师莫名其妙的想法,只是开始了自己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