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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 我推的Vtuber(4/4)

「正因为有出道初期的那些尝试,让我得到了许多珍贵的经验,才能在现在发挥出来;如果是在出道的时候告诉我可以边玩日文游戏边翻译或是用自己的专长推销酒类,我可能也不知道该怎麽做:毕竟,先有了跟玛熙莱的游戏联动,我才知道要怎麽两个人一起开游戏直播;先有介绍营养品成分的经验,我才懂得怎样的说话方式更能x1引观众、把自己了解的东西介绍给其他人。」

柳芷瑜眯起眼露出苦笑:

「不过,如果可以的话,我不会再去试吃地龙跟虫草了。」

「那是你自己提出的企划喔?」

「那个时候我想不到其他的办法冲流量嘛……」

她别过脸,看似赌气地默默喝起纸杯里的气泡酒。

「对了,趁现在手还乾净的,」我起身去拿公事包,掏出一份文件夹,坐回柳芷瑜身旁。

「尽管已经报警、也向DC官方提出要求,但最後能找到的只有这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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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取出其中的资料,展示在柳芷瑜面前:

「公司方面已经正式提告了。今天去公司,主要是跟法务部门商讨这件事。」

「这个是?」

柳芷瑜接过资料,扫视着内容。我继续解释道:

「牛N糖直播时,在DC辱骂你的人。用ID回溯的方式,提出证据跟报警资料要求DC公司开示他们的IP位置後,再交给警方去追查的。因为他们在公众平台指称紫菀堂是黑心企业,所以可以用损害商业信誉的方式提告……但你的部分就b较复杂了;」

我皱起眉头:

「因为台湾法律不承认网路人格──也就是说,如果在包括网路在内的公众平台,没有人可以得知紫菀佐香就是柳芷瑜的话,柳芷瑜就没办法因为紫菀佐香的名誉受损进行提告……而我们本来就是尽可能让紫菀佐香的真实身分从任何途径暴露出来。所以,以台湾的法律,紫菀佐香是一个不存在的人,既然不存在,也就没办法进行告诉。」

这算是一种现行司法赶不上科技发展的实例吧。

我再度向柳芷瑜道歉:

「抱歉只能锁定到这四个人,而且没办法让你本人提告……当时一起来捣乱的其他帐号,现在法务部门也还在想办法追查。等到这四个人的宣判结果出来後,你跟玛熙莱可以用Twidder转贴公告。希望将来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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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吓阻,效果十分有限。

然而这不构成可以放任犯罪的理由。

网路让毫无道理的纯粹恶意快速蔓延──只不过,这些人终究要付出代价。

紫菀堂各部门纵使有诸多问题,但法务部并未受到影响;荣杏本身也有自己的法务部,所以我跟紫菀堂的法务部完全没接触过──出乎意料地,他们非但没让我吃闭门羹,甚至还真的找到这些捣乱的人并正式提告。

正如方才跟柳芷瑜解释的,「虚拟主播」的「网路人格」在台湾现行的法律仍不被承认,所以倘若是用「紫菀佐香的名誉受到妨碍」无法提告。

绝大多数「个人势」虚拟主播碰到这种状况也只能默默吞下。

然而,「紫菀堂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跟把握,及紫菀堂生技GU份有限公司的法务资源,让对方负起法律责任。

「以公司名义提告,最终的赔偿金我会再跟法务部商量,看看是不是能将一部份补偿给你……但我得先说,机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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